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原 告 黃振山
被 告 黃振村
黃錦香
黃林玉梅
黃文彬
黃仁得
黃霈綺
吳麗敏
黃志遠
黃佩菁
黃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割
。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黃振村、黃林玉梅、黃文彬、黃仁得、黃霈
綺、黃志遠、黃佩菁、黃佩芬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均係被繼承人黃吳春英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黃吳春英
於民國93年4月15日死亡,僅留有附表一所示之房地,無
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請求裁判
分割。
(二)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二、被告之答辯:
(一)被告黃振村、黃錦香、吳麗敏均答辯以:同意原告所提出
的分割方案等語。
(二)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具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
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
亦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吳春英於93年4月15日死亡,僅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等情,有
原告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三)惟原告主張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云云,漏未考量
被繼承人黃吳春英於93年4月15日死亡時,其配偶即原告
之父黃水鎮尚存活(見家繼簡字卷第107頁黃水鎮之除戶
戶籍謄本),故應與其與被繼承人黃吳春英之長子黃振洋
、次子即原告、長女黃錦雲、三子黃振昆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黃仁得及黃霈綺、四子黃振順、五子黃振村共同繼承(
黃仁得及黃霈綺部分為代位繼承),應繼分各七分之一;
又黃水鎮於108年12月14日死亡時,其就如附表一所示房
地之應繼分七分之一,應由長子黃振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黃文彬、次子即原告、長女黃錦香、三子黃振昆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即黃仁得及黃霈綺、四子黃振順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黃志遠、黃佩菁、黃佩芬,及五子黃振村共同繼承(黃
文彬、黃仁得及黃霈綺、黃志遠、黃佩菁、黃佩芬部分為
代位繼承),應繼分各六分之一,計算後本件兩造就如附
表一所示房地應繼分應如附表三所示。
(四)又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既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未
主張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則依首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
割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不
動產均為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於
法並無不合,且未據被告有所爭執,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 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房屋 臺南市○○區○○段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 全部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黃振山 1/6 黃振村 1/6 黃錦香 1/6 黃林玉梅 1/12 黃文彬 1/12 黃仁得 1/12 黃霈綺 1/12 吳麗敏 1/24 黃志遠 1/24 黃佩菁 1/24 黃佩芬 1/24
附表三: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黃振山 1/6(計算式:1/7+1/42=7/42=1/6) 黃振村 1/6(計算式:1/7+1/42=7/42=1/6) 黃錦香 1/6(計算式:1/7+1/42=7/42=1/6) 黃林玉梅 1/14(計算式:1/7÷2=1/14) 黃文彬 2/21(計算式:1/14+1/42=4/42=2/21) 黃仁得 1/12(計算式:1/14+1/84=7/84=1/12) 黃霈綺 1/12(計算式:1/14+1/84=7/84=1/12) 吳麗敏 1/28 黃志遠 11/252(計算式:1/28+1/126=11/252) 黃佩菁 11/252(計算式:1/28+1/126=11/252) 黃佩芬 11/252(計算式:1/28+1/126=1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