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苓瑋
相 對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相 對 人 張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0年度存字第一三二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為擔保 假扣押執行,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面額 計新臺幣100萬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320號擔 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 物,並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本件提存物等 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與印鑑證 明正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320 號卷宗查驗無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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