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許秀雄
李月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本 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89,011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有聲請人提出 之繳費單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 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確定為89,011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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