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92號
TNDV,110,司拍,292,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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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李慶
非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柏霖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邱柏霖積欠其債務未償,聲請人查 得相對人邱柏霖另有抵押權存在,為保全債權,爰代位相對 人邱柏霖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云云。惟聲請人本件 聲請僅提出其對相對人邱柏霖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院104年 度司執字第49716號債權憑證、相對人邱柏霖109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件影本,而就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 物及該物所有權人為何,均未提出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經 本院於110年12月1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拍 賣之標的物資料及該物所有權人之年籍資料」,然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有不 備,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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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