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0年度,226號
TNDV,110,司家催,226,202201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陳琪苗律師即姜勝獻之遺產管理人

陳煒琳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姜勝獻(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2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姜勝獻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姜勝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姜勝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908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姜勝獻之遺產管理人,為行使遺產管 理人職務,爰依民法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就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俾催告期滿後得處分其遺產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 事務之處所,(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 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 失權效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 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姜勝獻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死亡,並 經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繼字 第90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查核無訛,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 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