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40號
TNDV,110,司執消債更,140,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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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債 務 人 陳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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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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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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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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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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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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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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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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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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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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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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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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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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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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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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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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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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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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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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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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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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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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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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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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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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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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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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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竣堯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導 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南興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6月15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7人固均具狀表 示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主張有再提高清償金額之必要,惟查 :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鑫河貿易有限公司,擔任電鍍工,每月薪資 介於新臺幣(下同)29,000元至30,000元間,加計每年年終 獎金,平均約為32,000元,名下另有郵局存款82元、臺南市 ○○區○○段地號165、166、177等土地、汽車一輛及全球人壽 、國泰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各7,024元、106,830元,此外並 無其他投資、財產或收入。又上開存款金額甚低,該3筆土 地雖財產總值為1,645,390元,但均為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 公同共有,變價不易且其中地號165、166土地設有1,200,00 0元之抵押權,地號177土地公同共有持分亦僅1/7,價值有 限,至車輛則為98年出廠,迄今已逾12年,幾無殘值,均難 認具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債務人陳報狀、債務 人任職公司出具之陳報狀、薪資明細表及全球人壽、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確有固



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並有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 約金113,854元。
㈡次查,依債務人110年12月17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更生 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3月起至110年2月止之可處分所得為76 8,000元,另債務人尚有一名97年出生之未成年子女需扶養 ,於更生前二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575,136元, 核與卷附資料尚屬相符,可信為真,前揭可處分所得扣除必 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192,864元。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2,304,000元(計算式:32,000元×72 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113,854元,共計2,417 ,854元,而債務人子女由債務人與前配偶共同負擔,每月除 支付自己生活費15,965元外,尚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7, 983元(計算式:15,965元/2),是其更生程序中之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為1,724,256元【計算式:(債務 人生活費15,965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計7,983元)×72期】 ,兩者扣除後之餘額為693,598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逾可 處分所得餘額十分之九之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案符 合前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債權人受償總額高 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生活必要費 用之餘額。
㈢此外,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692,424元,清償 成數僅為6.67%,雖清償比例明顯偏低,但考量債務人為提 高清償金額,於更生方案中業將年終獎金加計至每月收入, 且將其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提列於每期清償金額中,符 合清算保障原則,每月收支餘額亦全數用以清償,並衡酌債 務人年齡、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所 示更生方案尚屬可行。審酌本件更生方案長達6年,如強令 債務人負擔過高之清償金額,恐因履行不易致無法完成更生 方案,不惟負債之債務人難以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 成,債權人債權亦難以受償,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 ,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仍應以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 債權人前揭所指尚非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 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617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581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0,382,543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692,424元。 5.清償成數:6.67%。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10,880 26.10% 2,511 180,792 二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5,440 4.58% 440 31,680 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3,565 5.43% 522 37,584 四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244 4.07% 391 28,152 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0,735 5.02% 483 34,776 六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81,256 3.67% 353 25,416 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9,747 6.93% 666 47,952 八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52,453 13.99% 1,345 96,840 九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7,362 3.83% 368 26,496 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1,717 5.31% 511 36,792 十一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12,553 1.08% 104 7,488 十二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7,110 4.79% 461 33,192 十三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8,700 7.02% 675 48,600 十四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8,781 8.18% 787 56,664 合 計 10,382,543 100% 9,617 692,424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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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河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