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陳清蔭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耀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清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
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
上記載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即陳清蔭之遺產管理人)」,顯有誤載,本院逕依職權更正
,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