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黃忠義
林清權
宋永松
陳椿煌
汪慶揚
蘇順安
楊金和
許鴻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
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內關於「52,44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2,44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