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36號
TNDV,110,勞執,36,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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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榮三
相 對 人 李享嶧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勞方(即本件相對人)同意從民國108年7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5日匯入公司(即本件聲請人)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中,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109年5月15日再匯入2,295元,合計3萬2,295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在臺 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經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自 民國108年7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按月匯款新臺幣(下 同)3,000元至聲請人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中,109 年5月15日再匯入2,295元,合計3萬2,295元。詎相對人並未 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 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勞資爭議調解 內容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依該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 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應自108年7月15日起至109年4月15日, 按月匯款3,000元至聲請人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中 ,109年5月15日再匯入2,295元,合計3萬2,295元之內容已 成立調解無誤。經核前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0條各款規定所示之情形,相對人亦未依前開調解紀錄內容



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請求就兩造於108年5月27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所成立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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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