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31號
TNDV,110,勞執,31,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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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亭葶
黃雪芬
陳秀怡
陳誼庭
劉子菁
劉季鑫
蘇峻民
黃鈺涵
陳佩琪
石玲蕙
曾芯妍
曾睿
林毓儒
陳衍廷
(共同送達代收吳亭葶

相 對 人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關於「黃雪芬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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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