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10號
TNDV,109,訴,1810,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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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10號
原 告 吳玟儒

吳佳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張林富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定華黃張粉繼承

被 告 張慧子即黃張粉繼承

張羨明即黃張粉繼承

張羨光黃張粉繼承

張月娥黃張粉繼承

黃安華黃張粉繼承

黃澎華即黃張粉繼承

黃國華黃張粉繼承

黃小華即黃張粉繼承

黃翠華黃張粉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土地坐落地號關於「候」之記載,應更正為「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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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