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8號
TNDV,108,重家繼訴,8,202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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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倪○○華

送達代收駱怡雯律師
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
,查本件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8萬9,920元(參酌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上訴人之應繼分為5分之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13萬7,984元,上訴裁判費為28萬3,84
8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繳納28萬3,848元,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之核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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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