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建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國修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魏國修為被上訴人臺南市新營區農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雖於該當事人有訴訟代 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但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仍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 號裁定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臺南市新營區農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邱文清,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魏國修,有當選證明書1份在卷可 按;雖被上訴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 惟依前開說明,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仍應即為承受之 聲明,而聲請人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符,應 准由聲請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