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67號
TNDM,111,聲,67,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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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伊蓉



受 刑 人 林依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伊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伊蓉因受刑人林依正妨害自由等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 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受刑人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 足認該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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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