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富吉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富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富吉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369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