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9號
TNDM,111,聲,49,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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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義翔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義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義翔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詳見卷附之保護管束名 冊),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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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