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0號
TNDM,111,聲,30,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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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坤聰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坤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坤聰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坤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恐嚇 取財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其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83629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19日等情,有受刑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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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