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號
TNDM,111,聲,29,202201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坤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坤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坤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余坤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 國11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110號核准假釋,其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6月7 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 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