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0號
TNDM,111,聲,160,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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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興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興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興東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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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