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7號
TNDM,111,聲,137,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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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丞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丞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丞鋐前因強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3年度訴字第15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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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