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凌志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凌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志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670號核准假釋 ,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