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0號
TNDM,111,簡,3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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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憲



任辯護黃逸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223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政憲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起訴書所載「109年2月15日」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為108 年10月間),證據應補充:「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 9年8月3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803036J號函文」、「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含硝基呋喃類(Nitrofurans)之動物用藥品,業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公告自93年4月1日起禁止販賣,此有92年11月21 日農授防字第0921473181號公告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 易字第1058號卷第33頁)。是核被告李政憲所為,係犯動物 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禁藥罪。(二)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日本黃藥」含有動物用禁藥硝基呋喃 類(Nitrofurans)成分,而擅自在網站上販賣,自有可責; 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碩士畢業)、家庭(無 須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從事網拍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2萬至3萬元)、所販售數量及獲利金額、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 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疏失, 致罹刑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足認其尚知反省悔過,



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 告緩刑2年。再為督促被告確實悔過向善,並有正確之法律 觀念,本院認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0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啟自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 被告販賣「日本黃藥」所得共31,143元,此有樂購蝦皮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8月3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803036J號函文所附 資料1份在卷可稽,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動 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2323號
  被   告 李政憲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政憲應注意且能注意動物用藥品「日本黃藥」含有硝基呋 喃類(Nitrofurans)成分,該成分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動物用禁藥,而疏未注意,自民國109年2月15日起, 在不詳地點,以其在樂購蝦皮網站暱稱「zzxxli」帳號開設 之「圈圈XX小舖」,刊登「現貨 日本 上野 5G/包 日本」 之訊息及日文標籤「日本黃藥」動物用藥品之商品圖片,以 每包新臺幣(下同)120元之價格,販賣332包「日本黃藥」予 不特定之人。嗣經民眾檢舉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政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樂購蝦皮網站暱稱「zzxxli」帳號為被告所申辦使用,該帳號綁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所使用,且販售販賣332包「日本黃藥」所得款項為被告所用之事實。 2 證人倪鼎筌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倪鼎筌於「圈圈XX小舖」購買「日本黃藥」治療金魚之事實。 3 證人洪弘昌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洪弘昌於「圈圈XX小舖」購買「日本黃藥」治療金魚之事實。 4 證人高志賢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高志賢於「圈圈XX小舖」購買「日本黃藥」之事實。 5 證人吳雅文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吳雅文於「圈圈XX小舖」購買「日本黃藥」治療金魚之事實。 6 樂購蝦皮網站暱稱「zzxxli」帳號開設之「圈圈XX小舖」商品頁面截圖 被告在樂購蝦皮網站上之「圈圈XX小舖」刊登「現貨 日本 上野 5G/包 日本」之訊息及日文標籤「日本黃藥」動物用藥品之商品圖片,並以每包120元之價格販售之事實。 7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619036J號函附資料 樂購蝦皮網站暱稱「zzxxli」帳號為被告所申辦使用,並綁定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已販賣332包「日本黃藥」之事實。 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析函(發函日:108年7月3日) 「日本黃藥」含有硝基呋喃類(Nitrofurans)成分之事實, 9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所使用,且販售販賣332包「日本黃藥」所得款項匯入該帳戶之事實。 1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0年2月8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022353號函 被告指稱之「吳能賢」於戶役政系統查無符合之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項之過失販 賣動物用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檢察官 蔡 佳 蒨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柏 軒所犯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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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