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78號
TNDM,111,簡,178,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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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6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佩潔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佩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2月9日上午6時49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之 全家便利商店西港新興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 所示物品,得手後將之放入隨身袋內,另拿取奶茶1瓶結帳 後離去。嗣因店員黃淑卿發覺陳佩潔有部分物品未結帳,隨 即攔下陳佩潔,並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佩潔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㈡證人陳麗娟黃淑卿於警詢之證述。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27張。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業經竊盜案件經判刑在案,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因 貪圖不法利益而竊取被害人財物,對於被害人及社會治安造 成危害,本不宜寬待,惟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難謂不佳 ,且被告自陳因爆食症及憂鬱症持續就診並曾住院治療,此 有出院病例摘要在卷可佐,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 情節、動機、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附表之物,業 已歸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阿薩姆奶茶 2瓶 共30元 2 貝納頌重乳拿鐵 2瓶 共56元 3 健達巧克力 4塊 共80元 4 波蜜果菜汁 1瓶 15元 5 玉筍罐頭 2瓶 共100元 6 韓式泡菜 1瓶 50元 7 味味一品泡麵 1碗 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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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