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6號
TNDM,111,單聲沒,6,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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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芝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
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芝伃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365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另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亦經扣案,爰依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 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芝伃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33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 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予沒收。扣案之3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基於 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 潤,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3000 元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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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