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5號
TNDM,111,單聲沒,5,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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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李素玉


柯秀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0年度聲沒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許李素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扣案之劉柯秀雲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李素玉、劉柯秀雲均因妨害投票(聲 請書誤載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聲請人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被告許李素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7千元、被告劉柯秀雲之犯罪所得3千元,均依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立有規定。經查被 告二人均因觸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案件,業據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於民國99年12月23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52號、第111號第16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2年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有該 處分書及被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 稽,扣案之被告許李素玉實行上開犯行之所得7千元、被告 劉柯秀雲實行上開犯行之所得3千元,係屬被告二人各自之 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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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