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肆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雅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 第203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8萬140元,係 屬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 旨,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