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110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原 告 洪芊竺 陳秀禧被 告 厲冠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51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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