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81號
TNDM,110,附民,581,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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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 告 莊杰銘 (原名:莊宗𦒋)




柯建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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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