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陳芷妤
被 告 阮氏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