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隆和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6690號、第17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隆和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葉隆和明知海洛因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 度,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 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及轉讓,竟基於販賣及轉讓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 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價格及數量,販賣、轉讓海洛因予呂燕 華6次、張文錟7次、田如煌6次、邱越風8次、黃士豪4次( 共計31次,各次販賣及轉讓之時間、地點、價格、數量、方 式與所得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嗣經警於民國110年8月12日下午4時5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葉隆和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件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案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葉 隆和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第69頁至第71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 ,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亦應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並分別有如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 據資料在卷可稽,復有如附件編號1、3、4所示之行動電話
、磅秤、夾鏈袋扣案足憑,且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765號 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照片可資參佐(見南市 警五偵字第1100130637號卷,下稱警卷,第173頁至第193頁 )。
㈡又被告已陳明其會自販賣之海洛因中留取少量累積供己施用 之利潤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是被告販入及售出海洛 因之實際量差及價差具體為何雖均已無從查考,仍可認被告 確有藉毒品交易牟利之營利意圖,更合於證人呂燕華、張文 錟、田如煌、邱越風、黃士豪證述渠等係向被告購買海洛因 之情節,益徵被告主觀上確有藉販賣毒品營利之不法意圖至 明。
㈢綜上證據,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 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 ,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及轉讓,是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①②③⑤ 、2、3、4、5所示販賣海洛因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如附表編號1④⑥所 示販賣及轉讓海洛因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 一級毒品罪。
㈡被告各次販賣、轉讓海洛因前持有各該次所販賣、轉讓海洛 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各該次販賣、轉讓海洛因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販賣、轉讓海洛 因予證人呂燕華(附表編號1④⑥部分),為想像競合犯,均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行為時、地均可明顯區分, 屬個別起意之獨立數行為,且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共31罪)。
㈢刑之加重、減輕:
⒈按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標準由行 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而依行 政院訂定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 1款規定,轉讓第一級毒品達淨重5公克以上,即應加重其刑 至2分之1。經查,被告於警詢中陳稱其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之數量甚微(見警卷第12頁),復無證據證明已逾應加重 其刑之標準,尚不得依該標準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其所犯各次販賣、轉讓海洛因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不諱,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 刑之要件,應各依上開規定,就被告各次販賣、轉讓第一級 毒品之犯行分別減輕其刑。
⒊被告經查獲後雖曾供述其毒品來源為「黑狗」,但員警依其 所稱向上溯源,因該人身分不詳且無其他線索可循,無法查 證「黑狗」販賣毒品之相關事證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110年12月21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100689768號函及 檢附之職務報告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自 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規定「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要件,無從據該項規定減 輕其刑。
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 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下 同)30,000,000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 ,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 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 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 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30,000,000元以 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本件被告雖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情 ,惟被告販賣海洛因之對象非眾,且依證人呂燕華、張文錟 、田如煌、邱越風、黃士豪之證述,渠等本有施用海洛因之 惡習,並非因被告之犯行始接觸毒品,且各次販賣金額均僅 1,000元至2,000元不等。衡其犯罪情節當非與大盤毒梟者可 資等同並論,惟所觸犯法定本刑係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 縱使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最低法 定本刑仍達有期徒刑15年,誠屬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茲審酌被告已有持有毒品之前案紀錄,明知海洛因戕害人體 身心健康之鉅,亦深知持有、販賣及轉讓海洛因為政府嚴厲 查禁之行為,竟不思戒慎行事,無視法紀,而為本件販賣、 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為均有害他人身體健康,危害社會 治安和善良秩序匪淺,更顯見其漠視政府防制毒品之政策與 決心,殊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並無矯飾之 情,且其每次販賣、轉讓與他人之海洛因尚非大量,所得非 鉅,對象亦僅5人,較之販賣毒品之「大盤」或「中盤」者 ,所造成之危害應仍較屬有限;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畢 業,離婚,有二名成年子女,現於五金行做手工藝、經濟狀 況勉持(見警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本院卷第12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考量被告犯行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社會對販賣毒品 等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及刑罰之邊際效用遞減等情,與刑罰 經濟、責罰相當原則,整體評價被告應受矯治之程度而酌定 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件編號1、3、4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於販賣及轉讓毒 品時聯繫、分裝使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上開物品已扣案,並無不能或不宜執 行沒收之問題,故不另為追徵價額之諭知。
㈡被告係以附表所示之價格販賣海洛因並已實際收取價金,此 等價金自屬其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 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件編號2、6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難 認與其販賣及轉讓海洛因之行為有關,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 ;如附件編號5所示現金,經被告供稱係做手工藝之報酬( 見本院卷第119頁),而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等現金為本案 販賣毒品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聆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菁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0,000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0,000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0,000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000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000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000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000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前4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時間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對象 販賣及轉讓時、地與行為 相關證據 罪刑及沒收 1 呂燕華 呂燕華於下列時間前,均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葉隆和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即於下列時間前往下列地點,各持下列金額向葉隆和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葉隆和收取價金後各將下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付呂燕華,而完成交易(共6次)。 各次交易時間、地點、金額、數量如下: ①110年6月5日下午1時16分許,臺南市南區國民路217巷內,1,000元1包。 ②110年6月11日上午8時44分許,臺南市南區國民路217巷內,1,000元1包。 ③110年6月12日上午11時17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市立文化中心,1,000元1包。 ④110年6月18日中午12時17分許,臺南市○區○○路0號南區區公所旁,1,000元1包;葉隆和並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⑤110年7月13日上午9時許,臺南市東區自由路與崇善路交岔路口之早餐店後方,1,000元1包。 ⑥110年7月21日上午9時7分許,臺南市東區自由路與崇善路交岔路口之早餐店後方,2,000元2包;葉隆和並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⑴證人呂燕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33頁至第39頁;110年度偵字第16690號卷,下稱偵卷,第299頁至第303頁 )。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41頁至第42頁)。 ⑶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45頁至第48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49頁至第53頁)。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張文錟 張文錟於下列時間前,均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葉隆和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即於下列時間前往下列地點,各持下列金額向葉隆和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葉隆和收取價金後各將下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付張文錟,而完成交易(共7次)。 各次交易時間、地點、金額、數量如下: ①110年4月21日晚間7時12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萬年殿牌樓,1,000元1包。 ②110年4月29日上午11時36分起至中午12時間之某時許,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奇美醫院樹林院區,1,000元1包。 ③110年5月18日上午8時19分許,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與西門路交岔路口之麥當勞前方,1,000元1包。 ④110年5月20日晚間5時50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萬年殿牌樓,1,000元1包。 ⑤110年6月5日下午1時14分許,臺南市南區國民路與中華南路交岔路口附近加油站對面,1,000元1包。 ⑥110年6月10日上午6時58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萬年殿牌樓,2,000元2包。 ⑦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臺南市南區夏林路與健康路交岔路口處,1,000元1包。 ⑴證人張文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55頁至第60頁,偵卷第347頁至第351頁 )。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61頁至第62頁)。 ⑶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65頁至第68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69頁至第73頁)。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田如煌 田如煌於下列時間前,均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葉隆和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即於下列時間前往下列地點,各次均持1,000元向葉隆和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葉隆和收取價金後各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交付田如煌,而完成交易(共6次)。 各次交易時間、地點如下: ①110年5月16日下午3時34分許,臺南市南區中華南路某統一超商前。 ②110年5月20日下午4時1分許,臺南市南區中華南路某統一超商前。 ③110年6月4日上午9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④110年6月30日下午1時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⑤110年7月15日上午8時15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⑥110年7月23日上午9時15分許,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⑴證人田如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75頁至第81頁,偵卷第255頁至第259頁 )。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83頁至第84頁)。 ⑶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87頁至第89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91頁至第93頁)。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邱越風 邱越風於下列時間前,均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葉隆和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即於下列時間前往下列地點,各持下列金額向葉隆和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葉隆和收取價金後各將下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交付邱越風,而完成交易(共8次)。 各次交易時間、地點、金額、數量如下: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4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萬年殿牌樓,1,000元1包。 ②110年5月21日晚間6時23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灣裡菜市場後方停車場,1,000元1包。 ③110年5月31日上午11時52分許,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000元1包。 ④110年6月5日上午9時8分許,臺南市南區灣裡路88巷口,1,300元1包。 ⑤110年6月21日晚間5時32分許,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000元1包。 ⑥110年7月11日下午4時許,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200元1包。 ⑦110年7月12日上午9時40分許,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000元1包。 ⑧110年7月12日晚間7時20分許,臺南市○區○○路000號灣裡菜市場後方停車場,1,000元1包。 ⑴證人邱越風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95頁至第104頁,偵卷第395頁至第399頁 )。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⑶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13頁至第119頁)。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士豪 黃士豪於下列時間前,均先以公用電話與葉隆和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後,即於下列時間前往下列地點,各次均持1,000元向葉隆和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葉隆和收取價金後各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交付黃士豪,而完成交易(共4次)。 各次交易時間、地點如下: ①110年5月13日上午8時17分許,臺南市○區○○路0號南區區公所旁。 ②110年5月28日晚間6時31分許,臺南市南區明興路中油灣裡站旁。 ③110年5月29日中午12時34分許,臺南市南區明興路中油灣裡站旁。 ④110年7月21日下午1時34分許,臺南市○區○○路00號萬年殿附近菜市場後方。 ⑴證人黃士豪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21頁至第127頁,偵卷第213頁至第217頁 )。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卷第129頁至第131頁)。 ⑶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135頁至第140頁)。 ⑷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41頁至第147頁)。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隆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件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1 VIVO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供被告販賣、轉讓毒品時聯繫使用。 2 注射針筒2支 與本案無關。 3 磅秤1個 供被告分裝販賣及轉讓之毒品使用。 4 夾鏈袋1包 供被告分裝販賣及轉讓之毒品使用。 5 現金新臺幣18,500元 與本案無關。 6 海洛因13包(含包裝袋,3.08公克) 與本案無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