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011號
TNDM,110,易,1011,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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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41號
110年度易字第1010號
110年度易字第1011號
110年度易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660
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528、19490、19709、19710
、20468、21531、2265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盟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處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處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家盟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判決各判 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9月2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竊盜犯意,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3犯罪事實欄所示 之竊盜行為。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3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足 資證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11、13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6、7 、12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侵入住宅 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判決各判處 有期徒刑6月、6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各罪經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106年9月2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 。被告於前案執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開各罪,均為累犯 。本件並無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



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在犯罪未發覺前,即向該管 公務員自首犯罪而受裁判,有卷附警詢筆錄(警㈩卷第7頁) 可憑,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 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前科犯行(成立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  ;本件各案所竊取財物價值與被害人所受損害。其中如附表 一編號10部分雖已竊得財物,惟於逃逸時撲滿掉落摔破,硬 幣灑落在地上,未及撿拾而無所獲,被害人亦因而減少犯罪 損失。另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雖犯罪後有自首,惟係將所竊 得之金錢用以償還自身債務後,始向警方自首;被告隨機侵 入他人住宅行竊,除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外,尚危害他人居住 安寧,惟並未攜帶足以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工具,發 現屋內有人或遭人發現後立即逃離現場,行竊手段尚稱平和 ;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暨其於本院陳稱其教育程度為國小 畢業,現在幫忙送貨。有兩個小孩,一個87年次、一個93年 次,87年次的小孩已成年任公職、93年次的小孩尚就讀專科 學校,其已經離婚,是單親家庭,母親已經過世,目前與父 親同住,父親已經70幾歲,現罹患輕微中風,需要其扶養  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一編號6、7、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亦  殊,應分論併罰。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  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 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 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 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 第489號裁定參照)。本件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如附表一編 號1至5、8至11、1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一編 號6、7、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刑人(被告)將來仍 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從而,本院就被告所犯上開13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不定其應執 行刑,以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減少不必 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附此 說明。
四、沒收




 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5、8至9、11、13所示之竊得財物,為  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行竊所使用之小鐵片或卡片部分,其於本院供稱其尺寸  大概跟身分證一樣大,他是將鐵片塞進去,將卡榫推進去,  門就可以打開(本院易字第941號卷第70頁)。是上開小鐵  片或卡片僅係一般物品,且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另附表 一編號8、13竊盜犯行行竊所使用之鑰匙為一般隨身、家用 鑰匙(警㈥卷第9頁、警㈩卷第5頁),僅係一般物品,且價值 低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 罪 事 實 證 據 所處罪刑及沒收 1 林家盟於110年7月20日凌晨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林家盟之父林和平),行經臺南市○○區○○○街0巷00弄00號陳龍志住處前,見大門未關,遂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陳龍志所有之紅包袋內現金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外幣名稱者,均為新臺幣)31,000元、白色信封袋內現金30,000元、手提包內現金5,000元、皮夾內現金4,000元(共計70,000元)得手後,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陳龍志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 陳龍志於警詢 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翻拍 照片(警㈠卷 第11至14頁) 。 4.刑案現場照片 (警㈠卷第15 至19頁)。 5.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110年8月 13日南市警鑑 字第00000000 75號鑑定書(  警㈠卷第21至  23頁)。 6.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  刑案現場勘查  紀錄表及勘察 採證照片(警  ㈠卷第25至43  頁)。 7.車牌號碼000- 000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警 ㈡卷第47頁) 。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柒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             2 林家盟於110年8月3日4時 53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陳文祥住處附近巷口停放,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鐵片穿過小門鑰匙孔,打開小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陳文祥所有置於1樓佛堂右側之香油箱(內有現金約8,000元)及洗衣籃各1個,得手後將香油箱置於洗衣籃內後步行攜離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陳文祥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陳文祥於警詢 中之證述。 3.刑案現場照片  (警㈡卷第31  至33頁)。 4.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㈡卷第37至43頁)。 5.車牌號碼000- 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捌仟元、香油箱、洗衣籃各壹個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家盟於110年8月9日18 時38分許,騎乘上開機車 至臺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之陳品澤住處附近停放,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鐵片穿過小門鑰匙孔,打開一樓鐵捲門旁之小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陳品澤所有置於3 樓床頭之豬型、牛奶瓶型存錢筒各1個(內有現金合計約2,000 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陳品澤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陳品澤於警詢 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㈡卷第45頁、本院易字第941號卷第49至55頁)。 4.職務報告1件(本院易字第941號卷第47頁)。 5.車牌號碼000- 000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警 ㈡卷第47頁) 。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貳仟元、豬型 、牛奶瓶型存錢筒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家盟於110年8月19日5 時20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號之王煒宏住 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卡片塞進門縫,打開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王煒宏所有皮夾內之現金6,500元得 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王煒宏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王煒宏於警詢 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㈢卷第21至27頁)。 4.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林家盟於110年8月20日3 時22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林敏宏住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 ,以所攜小卡片塞進門縫 ,打開門後侵入該屋,徒手竊取林敏宏所有現金7,000元,及3張日幣紙鈔共 3,000元、1張韓幣紙鈔10 ,000元得手後,隨即步行 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 車逃逸。嗣經林敏宏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林敏宏於警詢 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警㈢ 卷第29至37頁  )。 4.車牌號碼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㈡卷第47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柒仟元、日幣紙鈔參仟元、韓幣 紙鈔壹萬元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家盟於110年8月11日2 時56分許,步行至臺南市 ○○區○○路○段000巷0 0○00號之8曾偉強住處, 以所攜小鐵片打開大門後 侵入該住宅,在車庫內打開機車置物箱翻找搜尋財物未獲後,即步行離開上址而行竊未遂。嗣經曾偉強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曾偉強於警詢 中之證述。 3.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  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警㈣  卷第11至13頁  、第17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警㈣卷第19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林家盟於110年7月18日23 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行經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楊淑茵住處前,見大門未關,遂侵入該住宅,甫進入張望搜尋財物之際,旋為楊淑茵之子發現,林家盟見事跡敗露,隨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而未行竊得手。嗣經楊淑茵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 楊淑茵於警詢 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㈤卷第13至27頁)。 4.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警㈤卷 第39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林家盟於110年9月1日3時 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北區大港街某處停車後,再步行前往北區大興街96巷78號葉文志住處,以所攜鑰匙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葉文志及其妻羅木蘭分別放在皮夾內之現金共約2萬元 ,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葉文志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葉文志於警詢 中之證述。 3.現場勘察照片  (警㈥卷第19  至23頁)。  4.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㈥ 卷第25至31頁  )。 5.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警㈥卷 第33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林家盟於110年8月16日2 時47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區○○街000 巷00○0號許志豪住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以所攜小鐵片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許志豪所有皮夾內之現金約1萬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許志豪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許志豪於警詢 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㈦卷第11至15頁)。 4.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警㈥卷 第33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林家盟於110年8月13日3 時56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臺南市東區東安路30巷10弄附近停車後,再步行前往東區東安路30巷35號郭陳淑霞住處,以所攜小鐵片打開鐵捲門旁之側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撲滿2個(內有硬幣共約1 萬元)得手後,為郭陳淑霞發現,林家盟遂攜帶所竊得之上開撲滿往外逃逸,郭陳淑霞則在後追逐。林家盟逃逸至同區怡東路37號騎樓時,將撲滿放進乙只布製手提袋內,再逃逸至怡東路29號前,因手提袋之提繩不堪硬幣重量而斷裂,致撲滿掉落摔破,硬幣灑落在地上。林家盟未及撿拾即逕行逃逸至上開機車停放處,再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郭陳淑霞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 郭陳淑霞於警詢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㈧卷第19至25頁)。 4.現場照片(警 ㈧卷第13至17 頁)。 5.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警㈧卷 第29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11 林家盟於110年9月10日1 時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 臺南市北區賢北國小旁停放後,於同日1 時10分許步行至北區大興街602 巷1弄34號陳柏勳住處,以 所攜小卡片打開鐵捲門旁之側門後侵入該住宅,並在車庫見陳柏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車門未鎖,即徒手竊取陳柏勳置於車上之紅包袋內現金20,000元,及放在置杯架中之硬幣約40 0元(合計20,400元),得手後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經陳柏勳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陳柏勳於警詢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㈨卷第33至53頁)。 4.現場照片(警 ㈨卷第23至31 頁)。 5.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警㈨卷 第59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新 臺幣貳萬零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林家盟於110年8月23日凌晨2時許,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至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葉乙君住處附近停放,再步行至上址 ,於同日凌晨2時32分許 ,以所攜小鐵片打開大門後侵入該屋,於客廳內打開電腦桌及電視櫃抽屜翻找搜尋財物未獲後,旋即逃逸離去。嗣經葉乙君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 葉乙君於警詢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㈩卷第43至45頁)。 4.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警㈩卷 第29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林家盟於110年9月6日凌晨2時許,騎乘上開機車 至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洪泰山住處附近停車,再步行前往上址,於同日凌晨2時5分許,以自備鑰匙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洪泰山所有之狗型存錢筒及紙鈔、零錢(共約7萬元)得手後,隨即步行離開上址,再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林家盟於犯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同日上午7時50分許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其後,洪泰山亦於同日上午9時39分許至同派出所報案。 1.被告林家盟於 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 洪泰山於警詢中之證述。 3.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警㈩卷第47至57頁)。 4.現場照片(警 ㈩卷第59至63 頁)。 5.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警㈩卷 第29頁)。 林家盟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竊盜所得狗 型存錢筒及新臺幣 柒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10039081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㈠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0041612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㈡卷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46974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㈢卷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0041601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㈣卷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416399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㈤卷 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49070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㈥卷 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43271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㈦卷 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424621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㈧卷 9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0052894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㈨卷 1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0046064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㈩卷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0號偵查卷宗 偵㈠卷 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020號偵查卷宗 偵㈡卷 1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113號偵查卷宗 偵㈢卷 1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10號偵查卷宗 偵㈣卷 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528號偵查卷宗 偵㈤卷 1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09號偵查卷宗 偵㈥卷 1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90號偵查卷宗 偵㈦卷 1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468號偵查卷宗 偵㈧卷 1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531號偵查卷宗 偵㈨卷 2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653號偵查卷宗 偵㈩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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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