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4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宏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
年度軍偵字第3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宏育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宏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在警方尚未知悉犯罪嫌疑人前,即向前往 現場處理之警員自承肇事,並接受裁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新營分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見警卷第69頁),符合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駕車理當遵守交通規則,然其起 駛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告訴人王明仁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 亦未注意來往車輛,而造成本件車禍發生,致告訴人王明仁 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實有不該,復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迄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軍偵字第37號
被 告 蘇宏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宏育考領有駕駛執照,其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9時55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南市○○區○○路000號 前路肩處由北往南方向起駛作迴轉時,本應注意行車起駛前 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 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 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 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貿然起駛迴轉,適有王明仁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沿 同路段對向駛至,並疏未注意來往車輛而橫越道路,以致二 車不慎發生碰撞而肇事,造成王明仁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 左側手肘挫傷、骨盆挫傷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蘇 宏育在現場坦承肇事並接受調查而自首上情。
二、案經王明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㈠被告蘇宏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確有於上 揭時地發生上開交通事故之事實。
㈡告訴人王明仁之供述:證明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發生上開交 通事故,且告訴人因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及現場照片26張:證明車禍發生之現場及車損狀況等事實。 ㈣被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及本署勘驗筆錄:證明上揭
交通事故發生之經過等事實。
㈤告訴人之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證 明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
㈥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0年9月11日南市交鑑字第1 101115785號函檢附之鑑定意見書、臺南市政府110年11月4 日府交智安字第1101337416號函檢附之覆議意見書各1份: 證明就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被告有駕駛自小客車,路肩起 駛迴轉未注意來往車輛之肇事原因;至告訴人雖有騎乘電動 輔助自行車,穿越道路未注意來往車輛之肇事原因,而與本 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但被告仍不得以此解免其過失之責 。
㈦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表:證明被告考領有駕駛執照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 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新營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檢察官 郭書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田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