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49號
TNDM,109,訴,249,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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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維明


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炅坤




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曾佑平


選任辯護人 何宥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莊天瀚




選任辯護人 黃俊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駿凱


選任辯護人 王奐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浩煒


黃俊富





選任辯護人 林姿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92
16號、109年度偵字第3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維明犯如附表編號㈠①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㈠①所示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附表編號㈠之沒收併執行之。鄭炅坤犯如附表編號㈡①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㈡①所示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㈡編號之沒收併執行之。邱浩煒犯如附表編號㈢①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㈢①所示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附表編號㈢之沒收併執行之。曾佑平犯如附表編號㈣①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㈣①所示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附表編號㈣之沒收併執行之。蔡駿凱犯如附表編號㈤①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㈤①所示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附表編號㈤之沒收併執行之。
莊天瀚犯如附表編號㈥①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㈥①所示刑及沒收。
黃俊富犯如附表編號㈦①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㈦①所示刑及沒收。
鄭炅坤曾佑平莊天瀚蔡駿凱邱浩煒黃俊富就附表編號㈡至㈦其中編號②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蔡維明鄭炅坤曾佑平莊天瀚蔡駿凱邱浩煒、黃俊 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先後參與共同以網 際網路詐欺取財詐騙集團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犯罪組織 ,其詐欺手法為「假交友真詐財」:先在中國交友網站「珍 愛網」、「世紀情緣」,以不實身分設立假會員資料,並由 蔡維明負責為其他人在交友網站上儲值、提供假冒證件照片 或修圖後,由蔡維明在群組裡提供之工作進度、詐騙所需資 料及表格,再由鄭炅坤曾佑平莊天瀚蔡駿凱邱浩煒黃俊富於上開交友網站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 息,搜尋以結婚為前提之中國女子,引誘有意交往之女子以 通訊軟體微信(Wechat)與之對話,並謊稱自己是臺灣OMEG A(歐米茄)公司派駐在中國之幹部,欲在中國尋找合適伴 侶成家,待取得中國女子信任後,再以下列方式騙取中國女 子財物:
㈠、鄭炅坤蔡維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1、 鄭炅坤於民國108年3月初,自蔡維明處取得修改後之身分證 照片,透過交友網站「世紀情緣」設立假會員資料,於上開 交友網站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進而認識以 結婚為前提之中國大陸女子吳巍,以「劉安弟」不實身分行



騙,續以通訊軟體微信與之對話、展開交往,待取得被害人 吳巍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臺灣歐米茄公司派駐在中國之幹 部,個人業績告急,若未達標恐無法再至中國工作,致吳巍 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在網路上操作匯款人民幣20萬100元 至中國農業銀行某人頭帳戶而得手。
2、 鄭炅坤於108年8月間,先加入名為「好運旺旺來」之微信群  組,108年9月間,於上開交友網站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 之不實訊息,進而認識暱稱「西安徐娜」、「西安郭郭」之 中國女子,欲以「國珍」不實身分,以上開相同手法詐騙, 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二次詐騙行為而未遂。
㈡、邱浩煒蔡維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1、 邱浩煒於108年7、8月間,先加入名為「好運旺旺來」之微  信群組,邱浩煒於同年9月間自蔡維明處取得「張奕修」不  實身分之照片及資料,於交友網站「世紀情緣」對不特定人 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進而認識以結婚為前提之中國女 子杜婧,續以通訊軟體微信與之對話、展開交往,待取得杜 婧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臺灣歐米茄公司派駐在中國大陸之 幹部,個人業績告急,若未達標恐無法再至中國大陸工作, 致杜婧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交付遠端操作權限予邱浩煒, 再由蔡維明在網路上以遠端操作,匯款人民幣30萬元至某人 頭帳戶,嗣邱浩煒即以不詳手法取得上開贓款。2、 邱浩煒於108年9月間,以同一方式於交友網站「世紀情緣」  認識以結婚為前提之中國大陸女子胡姣,欲以同樣上開手法  詐騙胡姣要求其匯款幫忙達成業績,惟因胡姣心生警覺,始  未受騙上當匯款。
㈢、曾佑平蔡維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曾佑平於108年8、9月間加入「好  運旺旺來」群組,復於同年10月底,以「陳仲威」不實身分 ,先後於交友網站「珍愛網」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 實訊息,進而認識暱稱「劉念30歲世紀」、「劉漣34離處女 云岩」之中國女子,續以通訊軟體微信與渠等對話、展開交 往,欲待取得上開被害人信任後,即謊稱自己是臺灣歐米茄 公司派駐在中國之幹部,個人業績告急,若未達標恐無法再 留於中國工作之手法詐騙上開2名女子金錢,惟經警查獲即 時阻止該二次詐騙行為而未遂。
㈣、蔡駿凱蔡維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蔡駿凱於108年8月間加入「好運旺 旺來」群組後,復分別於108年10月初,以「李佳穎」、「 李佳鴻」不實身分,先後於交友網站「珍愛網」、「世紀佳



緣」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進而認識中國大 陸女子李輝、謹秀、王景,欲以上開相同手法詐騙李輝、謹 秀、王景金錢,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三次詐騙行為而未遂 。 
㈤、莊天瀚蔡維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莊天瀚於108年10月加入「好運旺 旺來」群組後,以「Dick」不實身分,先後於交友網站「珍 愛網」、「世紀佳緣」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 ,並透過該交友網站認識中國女子汪淼淼,欲以上開相同手 法詐騙汪淼淼金錢,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詐騙行為而未遂 。
㈥、黃俊富蔡維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俊富於108年8、9月間,加入 「好運旺旺來」群組後,以「陳維杰」不實身分,先後於交 友網站「珍愛網」對不特定人釋放有意交友之不實訊息,並 透過該交友網站認識中國女子楊如,欲以上開相同手法詐騙 楊如金錢,惟經警查獲即時阻止該詐騙行為而未遂。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 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 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 條例之罪者,始足與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罪等,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 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 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等人就自己以外之其他 被告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時所為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部分,當不具證據能力,惟被告等之供述就自己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取財及其他被告加重詐欺取 財,在無下列所述無證據能力情形下,本院仍得依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援作認定被告等人之證據,而不在排除之列。㈡、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各該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業據檢察 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除下述㈢外), 抑或未於本院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具 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規定,認俱有證據能力。㈢、另被告黃俊富以外之共同被告蔡維明等、證人胡姣警詢筆錄 、偵查中未經具結之共同被告供述、員警職務報告等,經被 告黃俊富及其辯護人否認有證據能力外,其餘本判決所引用 關於認定黃俊富犯罪事實以外之傳聞證據,則未據被告黃俊 富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情,認以之作為證 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規定,認俱有證據能力 。
二、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訊據被告蔡維明坦承以網際網路詐欺取 財既遂及未遂行為,惟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 「我們沒有組成犯罪組織」;被告蔡駿凱曾佑平莊天瀚邱浩煒則坦承所有犯行;被告鄭炅坤坦承詐騙被害人吳巍 部分,惟否認有符合參與三人以上犯罪組織之行為;被告黃 俊富則坦承有就楊如部分犯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未遂行為, 惟否認有參與三人以上之犯罪組織。經查:
㈠、事實㈠部分
1、被告鄭炅坤於警詢中供稱:「傳給吳巍的身分證是蔡維明修  改給我的,我先在網路上找尋、利用微信通訊軟體,先認識 大陸女子,然後對外佯稱我是歐米茄集團業務主任,先行認 識成為朋友後,再進一步跟他交往,最後再以工作狀態需要 ,請他們協助我提升業績,要求他們匯款給我, 然後我將 大頭照及想要的個人資料(姓名、出生月日、證號、地址等 )給蔡維明蔡維明就將修改後的身分證照片給我,至於原 本那張身分證樣版從何而來,要詢問蔡維明」等語(警一卷 第37、45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還沒加入以前,我就 認識莊天瀚,他是我姊姊的男朋友,然後就透過他也認識了 蔡維明蔡駿凱,接著就大家都認識了,就一起討論詐騙的 手法,因為其中一個黃俊富之前有做過詐騙集團,主要是都 是透過網路查來的資訊。歐米茄詐騙的手法整套流程就是大 家一起討論、網路上查資訊、黃俊富分享經驗這樣得來的。 我們這份工作需要工作機,都是自己在網路上買來的。以我 個人而言,都還沒有成功過一次,警方就找上門。我有詐騙 吳巍得手。我有要她匯人民幣20萬給我」、「『西安徐娜』、 『西安郭郭』都剛認識本名都還不知道,警察就找上門了。」



等語(偵三卷第190頁)。
2、 證人吳巍於偵查中證稱:「我是2019年3月初的時候,在大  陸的世紀佳緣認識了一個來自台灣的男子,他自稱「劉安弟 」,說他是OMEGA派來天津培訓的,是業務主管,然後就開 始跟我在網路上聊天,之後他說他先回到台灣參加一個受訓 ,等他回來的時候就要開始跟我約見面,然後他突然又說他 最近業績出了一點問題,可能無法順利回到天津來了,他就 說我能不能幫他進行一個OMEGA VIP的驗資,說這樣子只要 證明我有這筆錢,不需要把錢轉出去,我會幫他是因為以為 他這樣子就可以回到天津來跟我見面、交往了,我就按照他 的指示去申請了一個農業銀行的帳戶以及U盾,後來他就傳 給我一個網址,要我上網登記VIP,並且驗資,在上網填載 相關料的過程中,他都要我將電腦畫面拍照傳給他,因為我 們都是用微信進行文字以及語音對話,他就會教我要怎麼進 行VIP的驗資,並要我按U盾的0K鍵100下,我在進行驗資的 過程,手機就收到一封訊息,我農業銀行的帳戶轉出去人民 幣20萬到一個叫「張王順」的人那裡,我馬上問劉安弟,說 錢不是不會轉出去嗎,他就回答我張王順是他們公司的一個 法人,這筆錢只是先放在法人帳戶做個驗資,大約30分鐘後 就會轉回我的帳戶,但我過了40分鐘後發現依然沒有,我有 問他,他反而跟我說他的業績還差一點,問我還能不能補齊 一些錢讓他繼續驗資,然後我就說我沒有了,過了一陣子之 後,他的微信就刪掉了。裡面這張一個男子抱著狗的照片, 是劉安弟微信的頭相。因為當時我把20萬元轉出去了,我擔 心會遇到詐騙集團,我就有這樣子質疑他,他為了安撫我, 並且證明他不是詐騙集團,所以他就傳了劉安弟身份證照 片過來,我那時候在警局時有說他有用台灣的電話號碼打過 來給我。卷內的微信對話記錄是我跟自稱劉安弟的人的微信 對話記錄。匯款記錄、OMEGA的網址都提供給員警了」等語 (偵四卷第261至262頁)。可證被告鄭炅坤確實有以事實欄 ㈠方式詐騙吳巍得手。 
㈡、事實㈡部分
1、被告邱浩煒於偵查中供稱:「大家討論想要以歐米茄這個方 式試試看,想說就只有手機、SIM卡這種成本,我大概從今 年7、8月以歐米茄這個手法開始。我有以張奕修的名義去詐 騙大陸女子,卷內有一張張奕修的身分證照片,是修改過的 圖片,沒有真的偽造身分證,是蔡維明修圖的。我那期間跟 一個大陸女子有搭上線。我們群組裡的7個人各自都是去騙 大陸女子的角色,我們都是各自作自己的,打算騙到了再來 討論。還有一個廣告看板也是蔡維明製作的,在大陸的交友



網站要儲值的部分是蔡維明負責的;大陸的交友網站是珍愛 網,另一個叫世紀佳緣。」等語(偵三卷第196頁);「杜 婧的30萬我有騙到手,但是被大陸的人黑吃黑拿走了,當時 我叫杜婧下載「TPK」檔案,進行遠端操作,但是我又對遠 端操作不太熟,我就拿著筆電過去詢問蔡維明蔡維明就接 手說他試試看,後來他就接手處理了」等語(偵四卷第372 頁)。
2、 證人杜婧於偵查中證稱:「我透過世紀佳緣這個網站認識了  一個台灣來的男子,他說他叫張奕修,他說他之前在上海工  作,現在回台灣培訓,9月16日就會再回到北京,他還有傳 了他9月16日會到北京的機票、時間等截圖,我還去查過, 確實有這個班機時間,我們就開始進入談戀愛的狀態,後來 在9月16日那陣子前後,他就突然跟我說他業績出了一些問 題,恐怕會延遲,或是無法派到北京了,問我能不能幫忙, 他說他現在缺9個VIP會員的業績,我就問他怎麼幫,他就說 一個VIP會員是人民幣20萬,看我能認領幾個VIP,他說這個 不用實際付錢,只要能證明帳戶裡有那個錢就可以,我還因 此向我爸借錢,但我不敢跟他講實際的理由,我爸就去跟他 的朋友借,他的朋友就匯過來人民幣30萬到我農業銀行的帳 戶,我還聽從張奕修的指示,去辦了U盾,他傳了一個OMEGA 網址給我,要我打開這個網址申請VIP會員,我在打開電腦 卸除電腦的一些軟件的過程之中,應該是有點慢,張奕修就 說他等一下傳一個軟件過來給我,說要我打開之後,他就可 以遠端操控我的電腦,他幫我弄,後來他遠端操作之後,還 要我輸入銀行的帳號密碼,並且按下U盾的鍵,然後我就發 現30萬轉出去到一個叫「梁旭」的人的帳戶,我馬上質問說 錢不是不會轉出去嗎,他說等一下就會還給我了,我一直催 促他趕快把錢轉還給我,然後他當天就把我微信拉黑了。卷 內網路對話記錄是我跟張奕修的網路對話記錄,我只看過他 的生活照而已」等語(偵四卷第267至268頁)。3、 證人胡姣於警詢中證稱:「我是今年8月21日在交友網站上  認識「張奕修」,他自稱是歐米茄集團的業務經理,說今年 9月23日會調到長沙來工作,並會在當地定居,並且想找當 地的女伴成家,我因此答應與他繼續交往,後來9月20日時 他說他客戶流失,為了重新找到客戶彌補業績,就打語音電 話要我冒充他的客戶來幫他達到業績,又給我一個農業銀行 帳戶,要我把錢匯入其中,後來他又給我一張表格要我上網 去註冊會員,通過歐米茄認證即可,但我最後沒有受騙。張 奕修他有傳他身分證照片給我,並留下0000000000號為聯繫 電話,這門號我在9月26日打過一次,後來便一直打不通,



後來他又給我一支新的門號,這支我也有打通過」等語(警 二卷第513頁)。並有胡姣和「張奕修」對話紀錄照片可證 (警二卷第514至522頁),該名「張奕修」確實有以歐米茄 業務經理身分,要求胡姣做為客戶,進行審核並匯款之事實 。
4、 依上開被告邱浩煒之供述及證人證述、對話紀錄照片,被告  邱浩煒確實有以事實欄㈡方式詐騙杜婧得手、詐騙胡姣則未  依計畫得逞。  
㈢、事實㈢部分
被告曾佑平於偵查中供稱:「我會跑來台南加入歐米茄的工  作,是蔡維明介紹的,我們常常在一起玩,我們會閒聊,因  為他知道我沒有工作,是他主動問我要不要做詐騙這方面的  工作,我也考慮了很久才答應的。歐米茄詐騙的手法整套流  程我不懂就是問蔡維明,或是看好運旺旺來的群組,看裡面  有沒有教什麼技巧。所以我們都會互相討論。『劉念30歲世  紀』、『劉漣34離處女云岩』是我已經搭上線的,我這幾天開 始而已,都還沒有成功過一次,警方就找上門。」等語(偵 三卷第184頁)。又卷內被告曾佑平之微信翻拍聊天,列表 中有「劉念30世紀」、「劉漣34離處女云岩」(警一卷第12 9頁)。堪信被告曾佑平已2次著手進行以歐米茄手法詐騙計 畫,然尚未獲得款項即遭查獲。
㈣、事實㈣部分
1、被告蔡駿凱於警詢中供稱:「使用歐米茄話術對外行騙是朋 友聊天時講好要一起做,我已經做了3、4個月。我的工作是 負責跟大陸女子聊天,我假冒身分為歐米茄的業務,李佳鴻 這個身分是這幾天才開始用,上次大約2個月前是用李佳穎 身分。我詐騙的對象是從珍愛網跟世紀佳緣裡面加的」等語 (警二卷第316頁);復於偵查中供稱:「好運旺旺來這個 群組是跟女孩子聊天上手的群組。就是一個討論工作內容的 群。(問:你說你有跟王景、謹秀、李輝聊天,就是你們鎖 定的詐騙對象嗎?)也不是鎖定,就是透過婚戀平台隨機配 對的對象,就是先看有沒有機會跟他們成為男女朋友,再來 講到錢」等語(偵三卷第269頁)。於本院訊問時供稱:「 我有跟李輝、謹秀、王景聊天,李輝大概一個星期,王景、 謹秀大概一天,我們會以人頭帳戶匯款過來台灣」等語(本 院卷一第95至97頁)。
2、又卷內有被告蔡駿凱以「李佳穎」身分與被害人「李輝」、  以「李佳鴻」身分與被害人「王景」、「謹秀」以訊息聊天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容除以不實名字外,並提及其擔任  歐米茄管理及業務經理,之後會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



  有意在該處找對象成家(見偵二卷第260至262頁)。堪信被  告蔡駿凱已3次著手進行以歐米茄手法詐騙計畫,然尚未獲  得款項即遭查獲。
㈤、事實㈤部分
被告莊天瀚於偵查中供稱:「之前我就認識蔡駿凱邱浩煒 ,吃飯唱歌的時候我們就會聊天,說工作不好找,要不要試 試看詐騙的工作,後來就決定要做這方面,就先來台南租房 子,一開始是我、蔡維明蔡駿凱住在林森路那邊,後來我 二哥莊天浩出院,大哥莊閔維要去照顧他,所以就在安平那 邊租房子,我就搬過去一起住,後來蔡駿凱邱浩煒也跟著 搬來安平。一個好運旺旺來的群組,那個是用來偶爾聊天, 或者是在詐騙方面的工作分享或工作詢問。整個歐米茄的流 程是大家討論出來一個方向,然後各自去找女孩子試試看。 大家討論過後說如果有騙到錢,大陸那邊會由蔡維明出面處 理。我有用李華的名義跟「汪淼淼」女子搭上線,聊沒幾天 警察就找上門了」等語(偵三卷第202頁)。核與卷內被告 莊天瀚有以李華身分,謊稱為歐米茄公司派駐上海之人員, 與「汪淼淼」之女子以微信聊天之內容一致(警二卷第260 至262頁),可信被告莊天瀚已著手進行以歐米茄手法詐騙 計畫,然尚未獲得款項即遭查獲。
㈥、事實㈥部分 
1、被告黃俊富於偵查中供稱:「我是要加入歐米茄工作才下來 台南的,我原本就跟阿明(蔡維明)認識了,因為我在外面 日子不好過,我就聯絡他有沒有什麼好工作可以介紹,他就 直接跟我講有詐騙的工作可以做,我知道這個不好,但是還 是答應了,一開始我是先下來高雄跟他會合,我們有一群人 在高雄,在高雄只有我一個人住,剩下的人他們一起住,將 近兩個月期間也沒什麼工作,後來他們就說要轉移陣地到台 南,我也沒多問什麼,就移動到台南入住豪斯登汽車旅館, 這也是我自己一個人住一間,他們其他人會住在一起,後來 開始用歐米茄這個手法做一個禮拜警察就找上門了。我有另 案詐騙在台中,目前判兩年多,也快最後宣判了,我之前的 手法是用家電公司的主管,詐騙大陸的女孩子,所以我要加 入阿明他們以前,我有詢問他們的手法,想說萬一我不會, 去了也沒用,阿明就說他們是用歐米茄手錶的方式,我想說 差不多,而且我也快要去執行了,才會鋌而走險。我看微信 有一個女孩子叫「楊如」,就是打算詐騙的對象,我都還在 培養感情的階段,沒有提到任何金錢,警察就找上門了。「 好運旺旺來」我有加入這個群組」等語(偵三卷第178至179 頁)。




2、又卷內有被告黃俊富以不實「陳維杰」身分與被害人楊如交 友,並提及其在歐米茄工作,負責帶工作團隊、加盟商及經 銷商等業務等訊息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警二卷第427頁), 可信被告黃俊富已著手進行以歐米茄手法詐騙計畫,然尚未 獲得款項即遭查獲。
㈦、被告蔡維明部分
1、蔡維明於警詢中供稱:「我編號A-1手機翻拍畫面,是我請 對方幫我在交友網站充值,替我們全部的人充值會費」(警 一卷第8頁);「歐米茄」這說法是我與莊天瀚蔡駿凱邱浩緯鄭炅坤曾佑平黃俊富等人共同討論得出的,「 歐米茄」詐騙集團成員所使用之偽造海報、身分證以及歐米 茄入會表格都是我提供的,但我一共提供給哪些人我忘了。 假如成功騙取被害人財物,要如何使被害人交付金真的成功 了,就看我沒有找到人頭帳戶,如果有找到就叫他匯款到該 帳戶,如果沒找到就叫他用微信轉帳給我」等語(警一卷第 11至1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是歐米茄詐騙集團的成 員,我會幫裡面的伙伴們修圖。我是再請外面的朋友修圖, 我有認識充值的。我是打算作歐米茄之後,我去網路上找到 可以幫忙充值的人,我們有約定達到一定的數目才要結算, 但都還沒有達到,警方就找上門了。如果有被害女子願意匯 錢的話,需要人頭帳戶,我有透過朋友介紹大陸那邊的朋友 讓我碰面,但沒有講到要人頭帳戶。歐米茄這個詐騙集團是 就大家聚在一起討論,覺得這個方法比較簡單。我有工作機 或是人頭卡,是我自己買的,就大家講好要做的時候就一起 拉進來了。就大家各自作自己的,就想說騙到了,再來想辦 法,不然至少微信也可以轉帳過來」等語(偵三卷第211頁 )。其復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交友網站的充值都是我負責 的,充值費用大約付了1、2萬元,有的部分還沒有結清」等 語(聲羈卷第93頁);依其供述,其除會幫事實欄㈠至㈥共同 被告在交友網站上儲值外,甚至會為有需求之被告修圖、提 供海報、歐米茄表格,並擬在騙得款項後由其負責找中國地 區之人頭帳戶將款項匯入台灣。
2、 依被告莊天瀚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蔡維明會看工作進度,  安排工作行程,負責和大陸聯絡(警二卷第227頁),又被  告蔡維明之微信帳號為Charles,業據其供承在卷(警一卷 第7頁)。依卷內「好運旺旺來」之群組,被告蔡維明確實 有安排工作進度及指導,並傳送「過年靠你了」之文件給群 組內大家,裡面有「寄信(客戶20至30個)、拉微信選客戶 、當爸爸、聯合會議、下狀況」等期間及行程(警一卷第20 至22頁),而被告莊天瀚確實在警詢中證稱上開內容均屬本



案相關詐騙計畫內容(警二卷第227頁),堪信被告蔡維明 其就事實欄㈠至㈥其他被告詐騙之手法均知悉、提供所需資訊 及安排進度,以利其他被告進行犯罪,其確均有參與之意。㈧、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立法理由為「考量現今以電 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 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 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 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三款之加重處 罰事由」。又依上開各被告之供述,其等在進行附表各案行 為前,均需先至交友網站尋找不特定之對象,釋放有意交友 之訊息,俟有被害人接觸後,即會著手自我介紹不實身分以 進行計畫。復參酌被告曾佑平手機聊天列表有多名女子,足 徵被告等人是同時和多名女子聊天建立關係,並非單一對象 。而依好運旺旺來之群組亦記載有「寄信(客戶20~30個) 、拉微信選客戶(篩選客戶抓10~15個有錢談進來的)」( 警一卷第22頁),可知被告等人之手法在無交友之意,僅圖 騙款,在網站上向多數人不特定對象散布有意交友之訊息, 等待獵物上鈎,且可能同時有多名對象遭欺騙可能,與一般 網路上張貼不實訊息引被害人接觸後受騙之手法相同,自符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 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要件。
㈨、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1、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 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 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 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經查:
① 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自85年、106年之立法及修法理  由為:「參考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外國立法例,將參加犯  罪組織之行為,認定為具預備犯性質之犯罪。且將刑法必要  共犯之首謀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針對現行犯罪組織之複  雜性,擴張其概念,使及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等不同  層次之犯行,均予規範處罰,以收遏制之效」、「因加入犯  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罪即屬  成立,避免情輕法重,增訂第一項但書,以求罪刑均衡」。  是以,參與犯罪組織本質上是針對某些種類犯罪,提前認為  是預備犯罪性質,而科予以刑罰責任,是不問有無實際著手  進行組織目的之犯罪,均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換言之,參  與犯罪組織本身行為雖具可非難性,但並不一定等同需組織



  內實際犯罪全數負責,「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和「組織實際  進行之犯罪」仍屬有別之二個行為,參與者是否構成組織目  的性之犯罪,仍需以該目的性犯罪行為整體過程來認定是否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② 又該條例第3條曾於106年4月19日修正,該修正理由為「依  照公約實施立法指南說明,有組織結構之集團,包括有層級 (hierarchical)組織、組織結構完善(elaborate)或成 員職責並未正式確定之無層級結構情形,亦即不以有結構( structure)、持續(continuous)成員資格(membership )及成員有明確角色或分工等正式(formal)組織類型為限 ,且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故為避免對於有結構 性組織見解不一,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2、 依各被告供述,其等相互間共同討論以歐米茄公司之手法,  於交友網站尋找下手機會,相互間均知係從事詐騙,目的在  於騙取款項,而該犯罪計畫要順利進行需要一段時間,獲取  被害人之信任,已屬持續性及牟利之目的,雖各被告係各自  對有意交友之女子進行犯罪計畫,然依卷內好運旺旺來之群  組照片,由被告蔡維明提供工作進度及行程,統合模式,並  提供所需海報、照片及在交友網站儲值,卷內被告邱浩煒與  被告蔡維明之LINE對話,更有提及公務用工作機網路流量不  足問題。足認其等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  員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  而牟利之組織,堪以認定。可知被告等三人以上集合共組以  進行相同犯罪手法即以詐欺為目的之團體,附表各編號之被  告所各自進行之詐騙行為,與附屬此組織或團體關係緊密相  關,自屬參與犯罪組織無訛。與各被告之詐欺行為有無「三  人以上」之要件,自屬可區分認定。被告蔡維明莊天瀚鄭炅坤及其等辯護人曾抗辯本案不成立犯罪組織之說法,即 無可取。
3、 被告黃俊富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間尚難認有何跡象顯示存  有所謂「管理結構」,僅係進行詐騙犯罪行為時之臨時組合  ,且本案共同被告彼此間之詐騙行為均係各做各的,亦無與  一般犯罪組織相同之上下指揮之主從關係等情形。難認被告  黃俊富加入微信通訊軟體中名為「好運旺旺來」之群組即屬  「犯罪組織」等語。然依上開修法理由已說明該罪之犯罪組  織不以有層級或明確分工為限,成員各職責亦無正式確定為  必要,於此更顯示犯罪組織成員間不需上下指揮之主從關係  ,而本案係以一定時間發送多數交友訊息並和有意交友對象  進行一段時間聊天後,再以不實訊息誘騙被害人匯款為手法  ,即非屬「立即犯罪而隨意組成」之樣態。而犯罪組織雖以



  有三人以上為要件,然組織內成員所在組織內各自成立之犯  罪本不需三人以上或組織成員共同犯罪為必要,如暴力犯罪  組織某部分成員從事了暴力犯行,各罪成立之行為人仍係是  實際參與犯行者為認定,並不當然一加入犯罪組織即會有未  參與之犯罪亦等同有犯意聯絡而需同負責任,二者間並無捍  格或矛盾之處,是以,本案如附表各編號之被告於附表各編  號①雖各自進行詐欺犯罪,有共同犯意者僅有被告蔡維明,  而未達三人(詳下述),亦不影響其等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意 思,辯護人上開辯解,即無可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維明(於事實㈠㈡編號1)、鄭炅坤(於事實㈠編號1) 、被告邱浩煒(於事實㈡編號1),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蔡 維明(於事實㈠㈡編號2、事實㈢至㈥,共10行為)、被告鄭炅 坤(於事實㈠編號2)、邱浩煒(於事實㈡編號2)、被告黃俊 富、曾佑平莊天瀚蔡駿凱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 、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 罪。被告蔡維明鄭炅坤曾佑平莊天瀚蔡駿凱邱浩 煒、黃俊富均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另被告蔡維明雖有提供行騙所需充儲、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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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