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81號
TPDA,109,簡,181,202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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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德安藥局
代 表 人 蕭福村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
0年12月28日109年度簡字第18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
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
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
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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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