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謝春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棠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0年8月6日 1,030,000元 N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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