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1號
TPDV,111,除,41,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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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程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0 日以110 年度司催 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2月 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莊志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0年8月19日 75,000元 B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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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