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1號
TPDV,111,除,2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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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朱學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0年9月4日 33,000元 J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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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