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74號
TPDV,111,除,174,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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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新北市分會

法定代理人 盧金科
代 理 人 鍾亞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8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9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台灣銀行信義分行 台灣銀行信義分行 92年6月12日 1萬5,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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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