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68號
TPDV,111,除,168,202201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楊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八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已於一 一一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11年除字第168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1 1000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