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35號
TPDV,111,除,135,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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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王適秋(即梅海漪之繼承人)

涂盈如(即梅海漪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梅海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0-0000000-0 1 2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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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