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73號
TPDV,111,重訴,73,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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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劉鳳嬌陳聰明蔣寶夏聲明異議
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萬1955元(依本
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支付命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
3696元,扣除原告原繳500元,仍應繳10萬319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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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