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7號
TPDV,111,重訴,13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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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億2,429萬3,607元
即被告於本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4萬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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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士佳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