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99號
TPDV,111,訴,599,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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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郭仁貴


被 告 蘇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被告
於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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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