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朱紹宏
代 理 人 洪國鎮律師
相 對 人 洪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所為一一○年度抗字第一○六七號民事裁定由相對人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四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塗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 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 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 ,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 銷許可登記裁定(該項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下同)前向本院聲請 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雖經本院以110 年7月27日110年度訴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然相對人 不服提出抗告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10月14日110年 度抗字第1067號裁定由相對人以新臺幣400萬元為聲請人( 即被告,下同)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 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4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情;茲因兩 造已協調達成和解,並由相對人於110年10月26日具狀向本 院撤回110年度重訴字第584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之起訴在案,是本件已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不動 產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0 月26日具狀向本院撤回110年度重訴字第584號請求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起訴,聲請人亦於同日具狀表示同意原 告之撤回起訴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請求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核與首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正區 永昌段 四 144 164 4分之1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鋼筋混凝 土造 4層 3層 109.02 陽台 8.1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