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蘇淳瑩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民國110 年11月16日 第3 屆第4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3 、27條,爰請 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阿瑪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 條部分,經其提出該會第3 屆第4 次 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全 文等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就此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第27條之部分,觀其內 容僅係就章程之沿革日期予以載明,尚非屬財團法人組織或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
要處分,依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 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