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29號
TPDV,111,司票,229,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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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賀春芳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2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8月2日 292,000元 110年10月8日 未記載 CH0000000 002 110年8月17日 295,000元 110年11月30日 未記載 TH110752 003 110年7月22日 91,620元 110年10月25日 未記載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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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