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唐公正(即唐崇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受益憑證總單位數不得少於受
益憑證掛失申請書總單位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
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
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重新提出由受益憑證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受益憑證掛失申
請書正本(受文者應為唐崇幹或唐崇幹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