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46號
TPDV,111,司催,146,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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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威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填寫發票日期,請重
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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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