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威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填寫發票日期,請重 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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