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88號
TPDV,111,司促,988,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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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酒酒肉肉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
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
仟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
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
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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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酒酒肉肉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晴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