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33號
TPDV,111,司促,933,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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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映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萬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
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
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
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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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